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,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,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,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? 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,免課徵贈與稅,及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是分別規定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及土地稅法第28之2條。但契稅是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所書立契約契價課稅,除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外,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之規定,故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,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。 提醒民眾,如果不動產在持有期間2年內即再行出售,因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俗稱奢侈稅)之課稅範圍,即有被課稅的可能。財政部於2014年11月14日發布有關夫妻之一方取得配偶贈與的不動產,日後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,可將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納入計算的規定。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,務必要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,才能保障自身權益。 【資料來源:mygonews】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有土斯有財為我國傳統觀念,台北市可供建築之土地奇貨可居,土地交易價格屢創新高,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,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,免納所得稅;惟如出售未過戶之土地,應課徵綜合所得稅。 該局指出,民眾購入土地後,未辦理產權過戶,旋即出售給第三人,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為第三人,因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,並非土地,故其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交易所得,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,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 該局說明,A君於2012年7月以5,000萬元向B君購入台北市約8坪左右之土地;該局查核發現該筆土地係由C君直接過戶予A君,再審酌C君提供之土地買賣契約書,係B君於2012年5月以4,500萬元向C君購入該筆土地,B君並未將該筆土地登記過戶在自己名下,旋即於同年7月出售予A君,並且由C君直接登記過戶予A君,B君2012年度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,除補徵稅額外,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。 該局呼籲,民眾出售未登記過戶之土地,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,致漏未申報者,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,以免受罰。 【資料來源:mygonews】